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12號原告 林家豪 被告 林身州
馬進德
馬進欽
王陳水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准予裁判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1,35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377㎡×公告土地現值10,200元/㎡×原告權利範圍1/4=961,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瑩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