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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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55號原告 曾妤菲 被告 吳思逸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解除兩造於民國111年8月1日簽立之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依原告民國111年11月23日具狀陳報,其依上開契約書須給付訴外人威登房仲企業有限公司服務報酬新臺幣(下同)257,600元【計算式:委託銷售價額12,880,000元×4%×1/2=257,6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7,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書記官黃麗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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