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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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27號聲請人 戴興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受益憑證,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6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書記官石勝尹┌────────────────────────────────┐│附表:106年度除字第227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保德信證券│第一證券投資│00-0000000-0│1│10,000│││投資信託股│信託基金││││││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