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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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80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劉建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諺賓郭佳蓉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諺賓、郭佳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72,6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90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9,4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書記官唐佳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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