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9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29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淑蓮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75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被訴傷害、侵入住宅及毀損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王淑蓮與少年王○○係母子;少年王○○、吳○○(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則係朋友。王淑蓮以少年吳○○騎乘其所有之機車違反交通規則因而遭罰新臺幣(下同)2萬元,以向少年吳○○之父親 吳正瑋 追討為由,於民國99年1月20日14時40分許,與少年吳○○、王○○、涂○○(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及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為「小蛋」、「小中」之少年,一同前往吳正瑋之女友 林鳳娥 位於臺中市○○路○○巷○號住處,嗣因林鳳娥拒絕開門;詎王淑蓮與少年吳○○、王○○、涂○○及綽號「小蛋」、「小中」之少年共同基於毀損、侵入住居之犯意,由少年吳○○以腳踹之方式破壞林鳳娥前開住處之木門紗窗,王淑蓮等人未經林鳳娥之同意,遂強行進入屋內,惟因吳正瑋並未在場,乃向林鳳娥催討前開款項。詎王淑蓮另基於傷害之犯意,向林鳳娥表示「剛剛我敲門時你若開門就沒事,現在你就有事,打你不用男人動手,由我來打即可」,先徒手毆打林鳳娥之頭部,動手拉扯林鳳娥之頭髮外,另以林鳳娥平日使用之水管毆打其身體,致林鳳娥受有雙側眼眶瘀青,雙手背瘀青,頭皮血腫,背部瘀青等傷害,因認王淑蓮此部分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第
354條毀損器物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37參照)。
三、查本件告訴人林鳳娥告訴被告王淑蓮傷害、侵入住宅及毀損器物部分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第
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依同法第287條、第308條、第35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2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有關傷害、侵入住宅及毀損器物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均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羅智文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