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4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415號聲請人皓超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廷春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文淵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書記官廖美紅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41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華豐通信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鄭瑞昌 台灣銀行三重分行112年4月30日204,582元AR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