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張延任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彥銘 被告即反訴原告 賴信政 被告 賴柏翔 即反訴被告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松林 被告即反訴被告 黃林月嬌 (即 林資欽 之承受訴訟人)
林月娥 (即林資欽之承受訴訟人) 林玉蘭 (即林資欽之承受訴訟人) 林月桃 (即林資欽之承受訴訟人) 林元彬 (即林資欽之承受訴訟人)兼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林森財 (即林資欽之承受訴訟人)被告即反訴被告 林逢川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何美玲 被告即被訴被告 陳進財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阿端 被告即反訴被告 陳昔賢
陳昔文 陳昔連石 陳麗 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陳麗眞 被告即反訴被告 陳彩森
黃陳彩葉 陳靖媛 吳榮生 吳泉彬 吳銘傳 吳俊達 吳俊修吳彩敏 吳彩碧黃照美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許金西 被告 唐光賢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附件二關於「 林彩森 、林元彬」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森財、林元彬」;附件五關於「林資欽」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森財、林元彬」。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順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書記官施涵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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