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壢原簡字第1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壢原簡字第11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田世豪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54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田世豪 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田世豪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對告訴人所為多數侮辱言語,時間緊接、地點同一,侵害同一法益,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僅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未能妥善控制己身情緒,僅因細故即恣意以言詞侮辱告訴人,所為甚屬不該,兼衡被告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本案犯罪動機、告訴人受辱情節,暨未能得告訴人之寬諒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芬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5450號被告田世豪男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4樓居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田世豪於民國111年4月25日晚間6時37分許,不滿鄰居 簡建興 因其喧嘩報警處理,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號門口處之不特定人所得共見共聞處所,對簡建興辱稱:「幹我娘」、「幹你娘」、「垃圾人」等穢語,足以貶損簡建興之人格地位。
二、案經簡建興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田世豪警詢供述(偵查傳喚未到)確於上開時、地,因情緒激動,始出言辱罵之事實。2告訴人簡建興於警詢指述全部犯罪事實。3密錄器光碟1份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檢察官劉玉書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均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