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勞小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小字第38號上訴人即被告 武田麗神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德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家琛 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航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書記官顏伶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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