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81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英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大作 等人間,因111年度訴字第128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7,4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3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婉玉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