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6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6577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寶成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旭光 代理人 張淑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子慶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㈢提出「民事委任狀」正本。(如未提出委任狀,請 陳明 張
淑媚為送達代收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