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再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17號再審聲請人 陳茂松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李奕成 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民國109年2月27日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35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民國109年2月27日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359號確定裁定聲請聲請再審,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再審之聲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
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宗賢
法官黃杰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