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80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嶺股受刑人陳宥霖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109年度執聲字第220號),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0日所為109年度聲字第280號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109年度執聲字第39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9年度執聲字第22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聲請案號之記載,誤載為「109年度執聲字第39號」,依上述說明,應更正為「109年度執聲字第22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書記官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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