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9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交易字第9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尤茂貴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31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尤茂貴係總達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總達公司)司機,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101年12月29日上午,駕駛總達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客車,沿臺中市○里區○○路○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於同日上午10時2分許,行經臺中市○里區○○路○段○○號前時,理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適有同案被告 歐錫明 (涉犯業務過失傷害部分,業據告訴人 陳森元 撤回告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駕駛堆高機在其右前車道上裝卸貨物,被告尤茂貴因一時避煞不及,其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客車右前車身因而撞及堆高機右後車身,致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客車乘客即告訴人陳森元受有左肱骨幹粉碎性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尤茂貴涉有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尤茂貴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起訴,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森元於103年3月3日具狀撤回告訴,並於同年月5日送達本院,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調解結果報告書、訊問筆錄影本、103年度司中調字第418號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見本院卷第22頁、第25頁正面至26頁背面、第32頁)在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