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180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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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180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交字第1804號原告 林立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如有不合法之情形,例如未經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應陳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文號),並附具裁決書影本。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書記官翁仕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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