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7號聲請人 謝文欽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0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書記官林盈伸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許錦順 華南銀行新豐分行109年8月10日28,600元P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