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易字第1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1667號上訴人即被告 高子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60號,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664、2333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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