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371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3719號
原   告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黃睿暘
被   告  趙耀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2
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肆佰肆拾伍元,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穎慧
折舊額計算式:
系爭車號000-00號營業用大客車為民國104年1月(推定15
日)出廠使用,有行車執照在卷可稽,至106年9月8日受
損時止,已使用2年7月又25日,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
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
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
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
」之方法計算結果,該車實際使用之期間應以2年8月計算
。再依行政院所頒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
定,運輸業用營業大客車折舊年限為4年,依定律遞減折舊
率為1000分之438,則原告請求之修理費中零件費用34,570
元,依上開標準計算其折舊後為7,731元(計算式如附表,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原告車輛所受損害之合理修
復費用為上開扣除折舊額之零件費用7,731元及其他無須折
舊之工資費用13,800元,共計21,531元(計算式:7,731元
+13,800元=21,531元),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不
應准許。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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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34,570×0.438=15,142
第1年折舊後價值34,570-15,142=19,428
第2年折舊值19,428×0.438=8,509
第2年折舊後價值19,428-8,509=10,919
第3年折舊值10,919×0.438×(8/12)=3,188
第3年折舊後價值10,919-3,188=7,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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