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7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正賢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正賢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正賢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3年10月1日21時許│103年10月1日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797號│字第279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75號│104年度審訴字第7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2月26日│104年2月2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75號│104年度審訴字第75號│││判決├────┼──────────┼──────────┼──────────┤││判決│104年3月23日│104年3月23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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