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64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債務人翁少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下同)玖萬伍仟玖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95年4月28日起至民國95年5月2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1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書記官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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