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63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債務人 陳世禮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萬肆仟肆佰零肆元,及自民國94年8月3日起至94年9月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92年10月13日與第三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聯邦銀行國民現金綜合約定書」,約定債務人可持債權人所發行之現金卡借款,惟債務人於持卡借款後未依約清償,嗣該債權經第三人讓與債權人,並有現金卡申請書影本、債權讓與證明書正本、公告報紙影本各乙份以資釋明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書記官王翊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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