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107號原告 劉宗琪 被告 余國安
李家華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62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余國安、李家華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余國安、李家華被訴妨害家庭一案,業經本院以
102年度訴字第6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同案另一被告余秉芬目前通緝中,刑案部分尚未審結),根據首揭說明,原告對於被告余國安、李家華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邱巧寧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