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原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簡附民字第6號

原告 張采葴

被告 陳聖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原金簡字第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聖中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曹智恒

                   法 官 蔡培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欣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