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219號
111年度易字第289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志興
選任辯護人曾泰源律師
上列被告 因重利 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116號、第2117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2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鍾晴
法 官 陳映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育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