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219號

111年度易字第289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志興

選任辯護人曾泰源律師

上列被告 因重利 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116號、第2117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2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鍾晴

                  法 官 陳映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育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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