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6號
聲請人
代理人 賴俊佑 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
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
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林勵之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
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相對人
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徐年金
相對人
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黃勝豐
相對人
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林慧琪
相對人
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郭倍廷
相對人
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代理人 黃志勇
相對人
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黃心漪
相對人
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
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
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對人
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
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
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鄭穎聰
相對人
即債權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相對人
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理人 方錫仁
相對人
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王景岷即王景民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以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8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4年2月12日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據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