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481號原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章**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姓名(繼承原因發生日期分別為民國102年10月26日、100年10月6日、105年7月4日)及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除被告風意珍即 風玉禎 以外其餘被告之人別資料。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忞旻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附表:
編號請求分割之標的(苗栗縣南庄鄉北獅里興段獅頭驛小段)權利範圍1667地號土地公同共有1/12670地號土地3671地號土地4672地號土地5969地號土地6970地號土地7987地號土地(苗栗縣南庄鄉風美段)8105地號土地公同共有1/19220-1地號土地10220地號土地11221地號土地12257地號土地公同共有1/213319地號土地公同共有1/114427地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