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21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明謀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68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杜明謀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杜明謀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璋
法官李怡蓉法官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書記官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