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114號原告 朱永德
陳建吳勝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吉溢企業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吉溢企業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繳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書記官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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