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234號聲請人 彭思煒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彭曾桂香 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蕙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書記官謝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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