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5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5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5354號聲請人 賴進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用塔 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劉用塔之住居所地址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