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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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0260號債權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金輝餐廳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且債權是否業已清償有不明,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1日通知聲請人補正金輝餐廳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