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交訴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交訴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訴字第6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鈺明輔佐人陳妍華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輔佐人陳妍華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均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輔佐人陳妍華之年籍資料誤載身分證統一編號,經查詢為「Z0000000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足參,故應予更正,而此更正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葛永輝
法官巫美蕙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書記官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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