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9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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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易字第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易字第9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037號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233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本審記載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相同,玆引用之。
理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以下稱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97年12月12日具狀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於98年1月23日送達於被告之住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被告甲○○應於98年2月2日前補正上訴理由書(裁定命七日補正期間,扣除在途期間三日,共計十日)。惟被告甲○○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書,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刑事刑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何志通法官郭同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