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3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信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信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蘇信立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2罪係於民國102年1月25日之前所犯,而如附表編號2、4則係於102年1月25日之後所犯。而刑法第50條已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修正前一律應併合處罰,而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且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修正後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賦予受刑人有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選擇權,亦即受刑人可選擇分別執行不得易刑處分之罪與得易刑處分之罪,或選擇定應執行刑後一併執行,比較修正前後規定,自以修正後規定有利於受刑人,是本件檢察官就被告如附表所示於刑法第50條修正前後所犯之罪,均聲請定應執行刑,自應一體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後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345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1、2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3、4所示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前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聲請狀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刑法第50條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益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年12月2日│102年2月21日│101年12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毒│檢察署102年度毒│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330、359號│偵字第330、359號│偵字第330、359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345│102年度訴字第345│102年度訴字第345││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2年7月22日│102年7月22日│102年7月22日│├───┼────┼────────┼────────┼────────┤││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345│102年度訴字第345│102年度訴字第345││判決││號│號│號││├────┼────────┼────────┼────────┤││判決│102年8月9日│102年8月9日│102年8月9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2曾定應執│編號1、2曾定應執│編號3、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行有期徒刑1年6月│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4│││├────────┼────────┼────────┼────────┤│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年2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330、359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345││││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2年7月22日│││├───┼────┼────────┼────────┼────────┤││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345││││判決││號││││├────┼────────┼────────┼────────┤││判決│102年8月9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3、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