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訴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訴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訴字第10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嘉陽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程克琳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嘉陽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紀媛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