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7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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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706號聲請人戊○○相對人甲○○
乙○○丁○○○丙○○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參仟肆佰零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乙○○、丁○○○、丙○○、己○○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參仟陸佰柒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先後經本院95年度訴字
第9419號、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338號、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87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各負擔五分之一,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乙○○、丁○○○、丙○○、己○○各負擔四分之一。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至聲請人主張應由相對人負擔之假扣押執行費用,因非屬本案之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另行向本院執行處聲請確定之,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217,040元第二審證人旅費1,060元說明:
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各負擔43,408元(217,040÷5=
43,408);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乙○○、丁○○○、丙○○、己○○各負擔265元(1,060÷4=265)。
相對人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計為43,408元,相對人乙○
○、丁○○○、丙○○、己○○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計為43,673元(43,408+265=43,673)。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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