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國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國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國字第57號原告乙○○被告國防部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向賠償義務機關(國防部)請求國家賠償之證據(非聲請冤獄賠償之證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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