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小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1033號

原告 劉容

被告 陳穆寬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283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聲明僅載「一、被告應...。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就命被告為何種給付部分,僅有「...」之文字,並無實質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符前揭規定之程式,本院已於民國112年5月10日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述程式不備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2年5月16日送達原告,然迄今原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統計資料在卷可查,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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