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小字第95號
原告 邱庭亮
被告 余建儒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附民字第495、531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邱庭亮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楊美嬌新臺幣參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