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521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丁○○相對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另相對人丁○○、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丙○○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5,2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5年1月10日起至130年1月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丙○○於95年1月25日邀同相對人丁○○、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4,4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5年1月25日止,前3年按期付息不還本金,後17年按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繳納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丙○○自97年1月25日起即未繳納利息,尚欠本金共4,4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件、土地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1件、繳息明細查詢1件、建物登記謄本2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52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鄉○○○段│柳營小段│949│建│225.00│全部│├──┴───┴────┴────┴────┴───┴─┴────┴────┤│相對人丁○○所有。│└─────────────────────────────────────┘┌─────────────────────────────────────────────┐│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52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備考││││││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001│10│臺南縣柳營鄉│臺南縣柳│3層樓房│68│65│35│16│平│鋼筋│5.│平│全部│相對人│││93│光福村28鄰光│營鄉柳營│鋼筋混凝│.1│.5│.3│9.│方│混凝│65│方││丙○○││││福七街142號│段柳營小│土造│8│4│4│06│公│土造││公││所有│││││段949地││││││尺│││尺│││││││號││││││││││││├──┼─┼──────┼────┼────┼─┼─┼─┼─┼─┼──┼─┼─┼──┼───┤│002│10│臺南縣柳營鄉│臺南縣柳│3層樓房│65│62│35│16│平│鋼筋│5.│平│全部│相對人│││94│光福村28鄰光│營鄉柳營│鋼筋混凝│.3│.6│.3│3.│方│混凝│65│方││乙○○││││福七街146號│段柳營小│土造│3│8│4│35│公│土造││公││所有│││││段949地││││││尺│││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