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24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鄭安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20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鄭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勇松
法官曾正龍法官許筑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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