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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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1643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黃飛龍 被告振楠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劉尚明 被告 吳秀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伍拾萬陸仟伍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當事人之主張:
一、原告方面: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06,56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其陳述及所提出之證據如下:
(一)被告振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振楠公司)於民國102年12月23日邀同其餘被告劉尚明、吳秀民簽立保證書擔任連帶保證人,保證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本金壹仟萬元限額內願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
(二)被告振楠公司向原告借款4筆金額共596萬元,其借款金額、餘欠金額、借款起訖日、最後付息日、利率、利息及違約金等計算方式均詳如附表所示。詎前開借款已陸續於106年1月15日屆期,惟相對人振楠公司未依約償付,尚欠聲請人本金2,506,56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
(三) 依渠 等所立約定書第5條第1款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原告據此要求被告振楠公司清償積欠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詎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另其餘被告劉尚明、吳秀民既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償付責任,為此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四)證據:提出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借款展期約定書、借據、保證書、約定書、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催告函、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等為證據。
二、被告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陳述相符之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借款展期約定書、借據、保證書、約定書、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催告函、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等為證據。
二、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前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又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應依法視為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則自足認為原告前述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三、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清償借款並按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肆、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書記官郭祐均附表:
┌─┬─────┬─────┬───────┬────┬─────────┬───────────────┐│編│借款金額(│餘欠金額(│借款日│最後│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元)│新臺幣元)││付息日├───┬─────┼───────┬───────┤││││到期日││計算│起迄日│逾期六個月以內│逾期六個月部分│││││││標準││按約定利率百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收│之二十計收│├─┼─────┼─────┼───────┼────┼───┼─────┼───────┼───────┤││││104年1月22日│105年12│年息│自105年12│自105年12月28│自106年6月28日││1│550,000│176,190││月27日│3.790%│月28日起至│日起至106年6月│起至清償日止│││││106年1月22日│││清償日止│27日止││├─┼─────┼─────┼───────┼────┼───┼─────┼───────┼───────┤││││104年1月22日│105年12│年息│自105年12│自105年12月28│自106年6月28日││2│1,650,000│528,564││月27日│3.790%│月28日起至│日起至106年6月│起至清償日止│││││106年1月22日│││清償日止│27日止││├─┼─────┼─────┼───────┼────┼───┼─────┼───────┼───────┤││││103年12月19日│105年12│年息│自105年12│自105年12月28│自106年6月28日││3│1,316,000│630,633││月27日│3.790%│月28日起至│日起至106年6月│起至清償日止│││││106年6月19日│││清償日止│27日止││├─┼─────┼─────┼───────┼────┼───┼─────┼───────┼───────┤││││103年12月19日│105年12│年息│自105年12│自105年12月28│自106年6月28日││4│2,444,000│1,171,175││月27日│3.790%│月28日起至│日起至106年6月│起至清償日止│││││106年6月19日│││清償日止│27日止││├─┼─────┼─────┼───────┴────┴───┴─────┴───────┴───────┤│合│5,960,000│2,506,562│││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