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1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855號抗告人 張書豪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03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張書豪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處如其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乃依抗告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審酌各罪之犯罪情節、行為次數等情,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既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部分原定應執行刑與他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並未逾越法律規定之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情形。尚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援引他案指摘本件所定執行刑過重,且泛言:於刑法刪除連續犯後,為避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衡,請重新裁量,給予合理、公平、從輕之裁定,使其早日回歸社會、家庭,以盡人子之責等語,係對原審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信銘
法官何菁莪法官林英志法官蔡廣昇法官梁宏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