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7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74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務人 江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柒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二個月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1年11月7日向債權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
19.71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1個月以新臺幣(下同)400元,延滯第2個月以500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自98年2月至98年3月共消費簽10,758元,但於103年9月17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448元,以上共計11,206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志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