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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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16號聲請人茂生飼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強 相對人 官德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官德發於民國92年8月1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對於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2年7月17日起至102年7月17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契約約定,經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93年8月25日簽發票面金額2,129,097元、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交付聲請人,詎聲請人於94年3月1日提示後尚有本金1,574,097元及利息不獲付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各一件,以及本票、土地登記謄本各一件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民法第881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抵押權所擔保債權最高範圍僅限於1,500,000元,故債權金額逾最高限額1,500,000元部分,不在本件抵押權擔保範圍內,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11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太保市│梅花││171│建│1381.76│30分之7││└──┴───┴────┴──┴───┴───┴─┴────┴────┴──┘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