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訴字第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交訴字第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交訴字第4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德鐘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40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林德鐘已於民國101年3月29日死亡,有被告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頁)。而本件公訴人係於101年3月30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並於101年4月11日繫屬本院,亦有起訴書1份及附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4月11日士檢朝暑100偵14042字第03306號函上之本院收文章1枚可考。被告於起訴繫屬本院前業已死亡,從而,本件公訴人起訴違背程式,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徐文瑞法官劉瓊雯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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