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62號上訴人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度訴字第1462號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967,8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1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