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196號原告丙○○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