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35號上訴人即被告 袁淑娟
張睿 張少瑄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建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3,742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
1萬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育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