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1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1330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正確債務人之姓名及債務人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經本院民國97年11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12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書記官龍明珠